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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有关规定

2015年2月5日  北京离婚律师
收养子女的有关规定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三十周岁。
  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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