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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那些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2015年4月3日
北京离婚律师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因此而分的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的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立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中指明确定由继承人或受赠人承担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不能作为共同债务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经营,其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贵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共同债务。
此外,夫妻共同债务还包括为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赔偿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欠的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也是为夫妻共同债务。
总之,只要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负债,同时所负债务也是用于共同生活的,不论是以一方还是双方名义负债,也不论是一方之情还是双方知情,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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