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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舅父收养数十年,但无合理收养登记手续 非收养关系无继承权

2015年5月13日  北京离婚律师
  从4岁开始便与舅父一家生活的张天起,尽心照顾老人50年,二老去世后却没有对老人遗产的继承权。日前,本市河北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认为张天起与被继承人张建明的收养关系缺乏证据事实佐证,不予确认,无权继承遗产。

  张建明是本市河北区王串场附近

  居民,老伴于2005年去世。2008年7月, 张建明因心肌梗塞猝死,留有一套面积为71平方米的住宅。老人死后,亲生子女三人和张天起之间因为遗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长子张天桥于7月14日诉至法院,认为张天起与自己的父亲之间并非收养关系,故不存在遗产继承权。

  张天起辩称,自己三岁时父亲病故,母亲再嫁,他被外祖父母收养,改姓为张。1942年,外祖父母将自己托与张建明夫妻,并让他认二人为父母,此后,生活主要由张建明夫妻负责,直到1957年踏上工作岗位。工作后,自己尽了对张建明夫妻的赡养义务,依法应该有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

  法院经查得知,张天起系被继承人张建明的姐姐所生,虽然自4岁起便与舅父张建明一家共同生活,但二人的职工登记档案中均显示二人为甥舅关系。此外,张天起提供的证人虽然能够证明他们确实在一起生活、张天起对张建明的老年生活予以辅助照料,但对二者间为收养关系的证言均为听说,无直接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

  法院据此审理认为,本案张建明死亡时遗有的房屋确为遗产房屋,因其未留有遗嘱,故亲生子女三人均有继承权。因张天起主张的与被继承人张建明的收养关系缺乏证据事实佐证,不予确认。故房产应由长子张天桥等三人均等份额继承。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天津市行通律师事务所的刘连贺律师认为,依《收养法》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依《收养法》第25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张建明夫妇与张天起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依1992年的《收养法》,则收养关系不成立。但是本案的收养关系发生于1946年,当时《收养法》尚未实施,故其关系不适用92《收养法》,如果有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二人之间以养父母与养子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本案判决收养关系不成立的理由在于,张天起无法提供亲友、群众和有关组织的证明。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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