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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2015年6月8日  北京离婚律师
  起诉状
  原告:吕xx(吴x之妻),女,汉族,1976年9月16日出生,东阳市xxxxx社区三景头195号,身份证号码,330724197609xxxxxx,联系电话,15888xxxxxx。
  原告:吴xx(吴x之子),男,汉族,2000年11月28日出生,东阳市xxxxx社区三景头195号,身份证号码,330724200011xxxxxx。
  法定代理人:吕xx(系吴xx母亲)
  被告:南京千旺达模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江宁区吉印大道3789号(江宁高新园),法定代表人,何xx。
  被告:何xx,男,汉族,1971年6月2日出生,东阳市横店镇南上湖社区上西14号,身份证号码,330724197106xxxxxx,联系电话,13902xxxxxx。
  诉讼请求:
  (一)、要求两被告立即共同向两原告支付赔偿款30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该损失从被告拿到赔付款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二)、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由其代领的吴x个人养老保险6786.7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该损失从被告拿到该养老保险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吴x与被告南京千旺达模型科技有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管理浙江台州黄岩千旺达分厂厂务。2011年4月20日晚10时许,吴x因履行工作职责与该厂其他职工发生纠纷,导致吴x因工死亡。2011年4月27日南京千旺达模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浙江台州黄岩千旺达分厂负责人何xx(本案被告)与吴x家属(包括本案两原告及吴x母亲吴xx、继父何xx)通过东阳市横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由被告何xx一次性赔偿吴x家属人民币54万元,该54万元包括吴x享有的人身意外险、工伤保险、民事赔偿等,但不包括吴x个人享有的养老保险,如该几项赔偿超过54万元则超过部分由吴x家属享有,工伤保险理赔由被告具体办理等其他内容。
  事后两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该补偿款,被告何xx以没有拿到工亡补助金、两原告与吴x母亲及继父间没有分配方案等为由,拒绝支付赔偿款。原告吕xx于2014年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两被告已向该部门领取吴x的工亡补助金共计402247元,同时两被告还向该部门领取吴x的个人养老保险金6786.73元。为此,2015年3月24日,东阳市横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又组织两原告及吴x母亲、继父对54万赔偿款分配事宜进行调解,约定:吴x继父何xx得壹拾万元,吴x母亲吴xx得壹拾万元,吴x妻子吕xx得壹拾万元,吴x儿子吴xx得贰拾万元,另外4万元作为吴x丧葬费已经支付。该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何xx将贰拾万元分别支付给吴xx及何xx。但是一直没有支付原告吕xx的壹拾万元和吴xx的贰拾万元。现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吕xx 吴xx
  2015年5月27日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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