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1881075148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收养法
文章列表

解除收养关系后,收养人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2015年6月23日  北京离婚律师
  解除收养关系后,具有下列情形的,收养人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此时,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因这种情况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曾经为抚养养子女而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都可以要求养子女予以补偿。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未婚女性收养子女条件 放开二胎还可以收养吗
  • 2.解除收养关系的途径有哪些 如何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 3.不符合收养条件收养孩子怎么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怎么确定经济补偿金?
  • 4.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解除收养关系诉状范本
  • 5.领养儿童在哪里领养 有女儿可以收养儿子吗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81075148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