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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无收养手续的收养关系

2015年7月27日  北京离婚律师
    1月16日上午,市行政审批中心民政窗口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 解除收养关系的王先生。王先生声称他的母亲35年前,由于只生了他一个孩子,出于给他找个兄弟做伴的考虑,收养了一个亲戚的男孩。由于当时法制制度不十分健全,故没有收养手续,就直接将户口迁了进来,但现在由于有财产纠纷,想解除收关系,可以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还应征得被养人同意,才能解除收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也可解除收养关系:(一)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二)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王先生的母亲和养子当初虽然未办过收养登记,但收养事实为亲戚、朋友、当地群众、基层组织所承认,属于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关系,是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只要双方自愿达成了书面的解除收养协议,就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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