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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的程序要求

2016年3月28日  北京离婚律师
  收养子女的程序要求

  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同时,新收养法还扩大了收养协议和办理公证的范围,明确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此外,为了严格规范收养弃婴的行为,防止借收养名义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民政部门应当在办理收养前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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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子女的程序

  一、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收养登记的步骤

  1、收养人的申请书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3)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3、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4、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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