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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应当具备的条件
2016年8月5日
北京离婚律师
根据199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养父母与养子女间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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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分析
该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收养法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该法还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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