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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2016年12月26日  北京离婚律师
1、无效婚姻  符合法定条件,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的合法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无效。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应当在法定婚龄届至前提出或宣告该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在向有关机关提出婚姻无效时,对无效事由已消除的,不得宣告该婚姻无效。 2、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无效婚姻的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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