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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2017年12月30日
北京离婚律师
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历来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都有无效婚姻的规定。
无效婚姻往往是跟禁止性条件的婚姻连在一起的。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的要件的男女结合形式,无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有四种: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的条件:
(1)具有结婚的合意;
(2)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指的是最低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女不得早于20。
(3)符合一夫一妻的要求。
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重婚;重婚是指经过法定程序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2)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3)禁止患某类疾病的人结婚。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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