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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收养人应该具备的条件

2018年4月13日  北京离婚律师
  一般收养人应该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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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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