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1881075148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家庭
文章列表

离婚如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2018年6月3日  北京离婚律师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文章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律师: 戴可欣 [北京]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10751485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哪些人属于直系亲属 江西婚假国家规定2022
  • 2.重婚罪构成要件 怎么才算重婚罪
  • 3.没领结婚证住在一起算是非法同居吗 户口在前夫家怎样才能领结婚证
  • 4.浅析已同居男女引起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处理 同居期间窃取对方财物是盗窃还是侵占?
  • 5.农村领结婚证城市可以办离婚吗 智障人未经监护人同意可以领结婚证吗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81075148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